爱奇艺起诉天翼视频《花千骨》侵权要求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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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爱奇艺
爱奇艺认为,天翼视频传媒有限公司未经爱奇艺合法授权,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天翼超高清”安卓手机应用程序提供影视作品《花千骨》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播放次数高达1万次,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
爱奇艺提起诉讼,要求天翼视频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天翼视频
天翼视频表示,在天翼视频播放《花千骨》的授权期间,爱奇艺无法证明天翼视频不是适格主体,爱奇艺根据版权声明被截取在自己的网站上,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不能认定爱奇艺获得了相关授权。
该案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现一审判决已公开。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天翼视频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5万元。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京0491民初1226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融泰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泰事务所蒋昭攀。
被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大厦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黎明,上海国茂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上海国茂事务所。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视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蒋昭攀,被告天翼视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https://www.zhucesz.com/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包括1万元、公证费500元,共计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花千骨》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权,并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通过我公司开发运营的“天翼超高清”安卓手机应用程序提供影视作品《花千骨》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播放次数高达1万次,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按请求作出判决。
被告天翼视讯公司辩称:第一,本案应与另一无委托人案件的案件合并审理;2.原告不能在原告授权期限内证明被告对涉案影片的播放行为不属于适格主体。原告根据著作权声明在其网站上截取,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不能认定原告取得了相关授权;3.被告经合作方北京住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本案责任主体应为该公司;4.涉案影片的市场价值和影响力较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小。我们提供过同类型的法院案件,都在1万元左右,原告没有公证费和发票。也有被告只传输直播信号,只播放权,不信任网络权。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结尾截图,显示专属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原告享有;出品方为慈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方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核发(沪)剧审字(2014)第04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名:花千骨;时长:54集(常规集);经审查,同意该剧在全国发行,并择机播出;申请人: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沪B 2014-007号等”,6月30日,经上海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确认,涉案作品数量变更为50集。
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著作权声明》称,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原慈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出品方之一,声明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独家传播权和相关维权权,以及对上述权利的转让权。
7月24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出具(02130029-3)公司变更(2015)07240014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称“原企业名称:慈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公司将拥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包括独家网络使用权、独家网络许可权、独家网络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网络维权诉讼权及上述所有权利)
转授权)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授权平台上线播出之日起5年。
205年5月27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公司授予原告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开展合法维权行动权,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委托权,授权使用期限与许可人享有的权利期限一致。
6月9日,原告发布声明称,涉案作品于6月9日在原告网站平台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