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虫草、鹿茸等滋补品属于食品,经营滋补品需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食用农产品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情况
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并留存相关凭证。
参考企名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参考资料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