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是否侵权?
作者:北京市瀛台办事处
“案例回放”
“XX堂”是J市地方中医药老字号,始建于1907年。“XX堂”经过分立、合并、整合、改制、更名等多次调整,先后分为医药公司和山东XX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本案中,A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甲公司基于母子公司投资关系使用“XX厅”名称,并依法在工商局核准登记。药企认为,A公司在其生产的阿胶产品上突出使用“XX堂”,并标注A公司名称及“原XX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XX堂”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要求。
《英泰轮法》
医药集团和药企对“XX厅”的使用,历史上并没有形成权利划分。A公司使用“XX堂”名称是基于其母制药集团的历史传承和授权,并不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商誉共存、包容发展的原则处理。本案中,A公司对“XX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善意的,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瀛台提醒”
老字号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传统品牌和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在计划经济体制发展之后,如何确定权利边界、规范使用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按照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处理商标与老字号的冲突,允许两个“XX堂”品牌诚信共存,有利于经营者之间的包容发展。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