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所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扩展信息:
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批准的事项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3.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除当场登记外,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参考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