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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分公司名称核准

发表日期:2022-10-27 14:03:17

        注册外资分支机构有什么手续吗?注册分支机构有哪些手续?企名网小编与大家分享外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程序。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企名网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关联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λ,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要求的商业模式;
        7.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报名登记表申请;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书;
        3.企业董事会决议;
        4.关联企业许可证复印件(须经原登记机关盖章且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下属企业注册资本至λ的验资报告;
        7.下属企业上月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公司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租赁协议、不动产权证);
        10.关联企业拨付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如何纳税?
        一、分、子公司之间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进行独立核算的,可以由总机构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这样,总机构就可以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然,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需要综合考虑
        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当总行盈利,新设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由总公司利润弥补;设立子公司且该子公司为独立纳税人的,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冲抵投资子公司的投资成本。
        当总行亏损而新设分行可能盈利时,应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己积累资金发展。总行可将其效益良好的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未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机构和分公司的模式,使分支机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支机构开始盈利时,可以将注册的分支机构变更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收到更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和风险责任。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利于独立分配利润。同时,如果分行存在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牵连总行,子公司则无此顾虑。
        二、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由企业总公司统一计算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场所在内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但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管理当地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应划分
        不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限内,总、分支机构应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这样,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面临较高成本,出现亏损的概率较大,通常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更为合适,可以与总部享受盈亏相抵的好处。经营两三年后,当分行开始扭亏为盈时,将分行变更登记为子公司,可以减少分行对总行的法律影响。
        三类、三类分支机构无需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为总、分支机构征税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支机构汇总税收政策,避免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造成的金钱时间价值损失。这八类企业分别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企业,其分支机构无需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没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得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校有独立学生
        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工资、资产总额等不能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不得将独立的生产经营部门视为同一分支机构,允许其企业所得税与总部共同征缴,无需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