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可以开具发票。不是开公司名称,而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票。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预98号)规定,考虑到幼儿园教育在票据使用上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增开《上海市幼儿园教育统一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领取登记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印簿”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后,凭《发票购印簿》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上海市幼儿园教育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幼儿园教育统一发票》为手写发票,有四个基本环节和第一个存根环节(黄黑墨水打印框);第二张发票(女方单位报销凭证,棕色油墨打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识,套印生产者印章);第三张发票(男方单位报销凭证,棕色油墨打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识,套印生产者印章);第四记账环节(红黑油墨打印框)。
三、《上海市幼儿园教育统一发票》规格为:127×177=36K;代码:0662031141;曲目号:胡二(62);包装:50份/册,40份/袋。
4.上海市幼儿园教育统一发票印制价格为:元/份;售价为:人民币/份。
五、《上海市幼儿园教育统一发票》自2003年5月1日起使用。
六、《上海市幼儿园教育统一发票》印制、领用、使用、开具、上交、查验等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