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是基于双方合作意向的约定。后续合作项目实际金额以未来具体发生情况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2022年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取决于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详见“六、其他相关附注”。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做优做强生态环保产业,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投资”)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计划开展多方面合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
3、法定代表人:刘晓琪;
4、注册资本:人民币561万元;
5、主营业务:管理运营煤代油基金形成的全部资产;能源和交通项目投资;金融、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信息、生物、电子、环保、
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房地产行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投资燃油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改造;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生产;洁净煤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上述项目国家特殊特许经营规定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项目的经营活动。)
6、公司与国华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类似交易
最近三年,公司与国华投资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履职能力分析
经查询,国华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良好。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a)《协定》缔约方
甲方: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方向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各领域合作,共同努力实现合作共赢,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合作紧密围绕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外电入津、综合智慧能源、绿色氢气供应及应用等领域,推进零碳智慧建筑、园区、港口等场景建设,大力发展绿色能源、绿色建筑、绿色化工、绿色港口、绿色园区,共同打造天津乃至全国“绿色、零碳、清洁、环保”的经济发展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领全国能源供给和消费方式变革。
(三)合作内容
1.成立合资公司
双方愿利用各自优势,加大协调力度,拟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搭建投资平台,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实现项目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
2.新能源项目合作
依托天津优势资源,
布局全国新能源市场,在清洁能源领域开展合作,改善能源结构,重点关注风电、光伏、外电入津、储能、氢能等领域,同时兼顾其他新能源项目投资。
3.全面智慧能源合作
双方以天津开发区目前运营的垃圾发电厂、生物质发电厂为基础,在综合智慧能源领域积极开展合作,开展分布式光伏自用、冷热气等综合供能业务,打造了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
4.绿色建筑领域合作
依托泰达现有及未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利用国华投资光伏建筑一体化的技术优势,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度推广BIPV项目,积极推动绿色能源在建筑领域的示范,推动建筑成为能源供应的载体,从而实现零碳经济模式在各领域的应用。
5.氢能领域合作
依托双方技术和资源优势,结合天津港、交通物流、化工应用场景,共同投资布局规模化绿氢供应、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氢能应用场景,打造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绿氢产业生态项目。
6.基金和投资领域的合作
利用国华投资基金平台优势,双方将在股权投资领域加强合作。国华投资将积极参与天津开发区现有相关领域企业的股权重组改革,打造中央与地方股权合作新模式。双方同意,国华基金平台可适时参与双方在新能源领域的投资。
(4)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利用各自优势,在新能源及相关领域强强联合。双方以合作框架协议为指引,以共赢为目标,友好协商,共同探索合作方向和模式。
2、为促进合作,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尽快成立专项工作组,有效解决合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五)其他协议
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为共同建立
合作关系确立的框架文件是双方未来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作为投资决策文件。甲乙双方在开展具体项目合作业务时,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和条件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专门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