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听说税务部门最近简化了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流程。纳税人销售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的不动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是否有变化?
答: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纳税申报缴纳工作,根据《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公告第20号)和《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为方便纳税人,营改增后,地方税务机关继续为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办理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相关事项。
因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并申请开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方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08年8月31日发布《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程序的公告》(第59号公告),除纳税人销售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租赁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外,取消了开具普通发票所需的缴费人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
因此,纳税人销售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租赁的不动产申请地方税务局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仍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开具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执行。即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领开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人(购买、租赁不动产的一方)对所购买的不动产有利害关系或租赁
承租房产的名称、单价、金额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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