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变更公司名称并不影响承担责任。法院通知原告使用变更后的名称作为其名称;原告合并、分立的,应当通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分立后的组织不愿参加诉讼的,原告自动撤诉或者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被合并企业为合并前民事活动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为分立前民事活动发生争议的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