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是否构成虚假投标?公司名称中省略了“技术”一词。
“解答”财政部国库司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问答》中对类似问题的回复中指出,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
问题中提到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生产厂家名称中遗漏“科技”二字,一般是投标人疏忽造成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中标。
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一个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六条还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因此,从理论上讲,公司名称具有相同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字号,有可能因为是否具有行业或业务特征的描述而出现两个不同的公司。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中小企业声明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身份证件。因此,笔者认为,在不断为供应商“减负”的同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的要求也应严格。问题中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视为有效声明,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正如国库部门的答复中所说,实践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的政策支持的,应当向制造商获取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厂商信息不充分了解,或无法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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