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管罚(2021)1116号)。罚则全文如下。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察处罚(2021)1116号
当事人:广西兴盛和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许可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118823719231
地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建路6号保利21世家休闲公馆1栋2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雄利
登记机关: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2018年至2019年,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业等,导致上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2021年1月至2月,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该局还通过邮政公司向主管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询问通知书》和《企业核查表》,《询问通知书》和《企业核查表》被原封不动退回,上述单位未按行政调查程序要求向执法人员提供企业仍有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据;经南宁市税务局函询,确认当事人纳税状态为“异常”。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住所实地核查表、南宁市税务局出具的《南宁市税务局关于长期不经营企业纳税情况的函》、当事人电脑查询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事企业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的网络截图等。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邮寄、公告)《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业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业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得中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办案单位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