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名称原有基础上进行简单修改。2.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多年,但如果被他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声明无效”收回。3.公司名称已作为商标使用,是否继续享有善意使用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减损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先于该商标注册人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