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从事不良资产相关业务的社会主体很多。出于一定原因,大多数主体倾向于在登记的公司名称中加入“资产管理”字样,或者登记为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以前,我国常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说,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等优质资产。
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它们接收和处置相关银行的不良贷款。不良资产概念逐渐引入国内市场,也标志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现。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在银行的不良贷款和业务中常被称为错配资产,违约债权的表面下存在贴现价差、抵质押资产及相关产权等价值资产,吸引了大量社会投资者。
由此,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更多转向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化公司。不过,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从事不良资产业务。
从业务准入来看,市场主体参与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主要受限于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的阶段,也就是常说的“打包”处置,也有人说是不良资产一级市场。
所谓“牌照”,是指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
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许可证。在金融牌照分类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类为Z01类。
因此,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牌照”就是“金融牌照”。
后续审批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并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备案,才能获得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的“牌照”。
因此,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众
公司的业务“许可证”是银保监会的通知和地方政府的批文。
上述两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统称为不良资产市场的“持牌”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涉及不良资产业务的企业,无论公司形式、名称如何,即使公司名称中有“资产管理公司”字样,也属于“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属于经济领域的“错配”资产。不良资产的快速有效处置,有利于宏观经济平稳运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国民整体福利的提高。对“持牌”“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主业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