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使用其他公司开具发票;发票上写着“购物者的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由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要求更改货物名称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扩展信息:
发票的相关要求规定:
1.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转出查验时,应向被查验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进行换票。发票兑换券与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调出核对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税务机关需要转出空白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排查无问题的,及时退回。
2.税务机关在税务审核时,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参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