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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0-28 10:07:28

        北京艺龙因劳动争议被判同程旅游子公司1万元
        中新网5月30日电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于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1714号民事判决,提起二审上诉。最终,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赔人民币元。
        2022年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2688号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该案相关细节。
        上诉人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某劳动争议一案,双方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1714号民事判决,故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龙公司上诉,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向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元。一审法院认为,余某因疫情客观情况导致业绩产出不足,不能认定为其消极怠工,严重偏离了艺龙公司提供材料的证明目的。该公司称,余某的消极怠工是从2020年9月开始的,当时武汉疫情好转半年多,而亿龙公司提供的余某工作报告可以证明余某没有按质完成亿龙公司安排的工作。余某久拖不决,才与公司协商终止并支付其赔偿金。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其他员工,其他员工竞相模仿,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没有详细审查电子邮件回复的内容。如果公司无奈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行为被认定违法,将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次,于某恶意散布不实谣言,造成其他员工恐慌,产生消极怠工情绪,并在会上辱骂其他员工,对公司供应商进行不实陈述,已严重违反艺龙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团队带来极端影响
        它的坏影响。综上,请求依法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余某辩称,义龙公司以余某不当辱骂他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应属违法。2020年5月,武汉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封,余某的酒店销售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公司声称他的消极怠工没有相关依据。艺龙公司差异化发送工作邮件,擅自安排未完成工作并对余某进行业绩降级,目的是迫使其辞职并支付赔偿金。余某上诉,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亿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余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元,余某实际月平均工资应为元。受疫情影响,该公司2020年3月、4月未正常发放工资,仅发放基本生活费代替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平均工资计算月份应从工资发放异常月份扣除并顺延两个月,即从离任前12月份工资中扣除2020年3月、4月发放的基本生活费,计入2019年11月、12月工资,由此计算出平均工资为元。义龙公司应依法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余某提起上诉,恳请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余某因劳动争议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艺龙公司、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000元;2021年未休年假,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江汉仲裁委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21)第484号裁决书,裁定义龙公司支付余某赔偿金人民币;驳回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余主张10月29日入职,艺龙网10月29日入职
        聘用通知书于11月2日发给余某,约定聘用期限为2018年11月2日至11月1日,基本工资2800元/月。2020年4月21日,余某与艺龙网签订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余某在湖北省武汉市从事互联网软件服务工作。2020年5月1日,余某与艺龙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com和elong。com,规定自2020年5月2日起,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艺龙。艺龙的所有权利和义务。com根据全职劳动合同将继续由艺龙履行。余某自称月薪为5000元+提成(数额不固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元。2021年1月4日,义龙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亿龙公司认可余某关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月工资构成的主张,但主张其入职时间为11月2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元。亿龙公司以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20年12月31日向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4日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义龙公司以余某存在言辞不当、侮辱他人、消极怠工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关于艺龙公司主张的消极怠工、业绩不达标问题,由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余某的业绩无法证明是其消极怠工所致,艺龙公司提交的业绩也未得到艺龙公司的确认。因此,义龙公司于2021年1月4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算账后,余某离开
        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元,宜龙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驳回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雇、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故义龙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关于义龙公司以余某严重违反《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一节,一方面,该规章制度尚未得到余某签字确认,余某称对该规章制度并不知情,义龙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余某公示了该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规章制度规定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绩效D、降级或撤职等不同程度的处罚,艺龙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达到撤职标准。因此,义龙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属违法。
        其次,虽然艺龙公司称余某存在严重懈怠行为,且除打卡外未提供任何劳动,但根据现有证据,余某提供了相应劳动。艺龙公司提交的业绩表未经某公司签字确认,不予认可。艺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余某存在消极怠工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工作表现不佳与其严重消极怠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艺龙公司以该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