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香港公司的后缀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而且必须是繁体字,不接受简体字。
香港公司的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
命名相对自由,只要核名通过,基本都能注册成功。但有些字眼需经注册官批准方可使用,如“信托”、“商会”、“政府”、“银行”、“理事会”等。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公司在命名时,也要避免使用与另一公司过于相似的名称。否则,即使公司已注册,如果名称被认为与另一公司过于相似而被举报,可能会被注册处处长要求强行更改名称。如不遵守指示,可能面临10万港元罚款及每日2000港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