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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鹰字的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8 10:37:19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注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营市建工退决字(2021)01号
        营市建工退决字(2021)01号
        当事人:鹰潭新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鹰潭新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KABF6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KABF6X;
        法定代表人:扎法;
        法定代表人:扎法;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116号美亚汇金广场2栋1001号;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116号美亚汇金广场2栋1001号;
        注册资本:200万;企业状况:已撤销或未撤销;
        注册资本:200万;企业状况:已撤销或未撤销;
        成立日期:2008年1月30日;
        成立日期:2008年1月30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信系统安装、调试、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信系统安装、调试、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4月20日,我局收到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查发冒名顶替登记的交接函》(鹰行审查函(2)
        021(29号),查发向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鹰潭市新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申请撤销鹰潭市新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冒名顶替登记,并提供查发《注销冒名顶替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2021年4月20日,我局收到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查发冒名顶替登记的交接函》(营行审函(2021)29号),查发向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鹰潭市新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申请撤销鹰潭市新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顶替登记,并提供查发本人签署的《撤销冒名顶替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6月30日取得设立登记。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以上停业的,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作出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6月30日取得设立登记。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以上停业的,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作出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经查询公司登记档案,扎发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陆茂旺为公司监事。
        经查询公司登记档案,扎发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陆茂旺为公司监事。
        2021年4月20日,查发被送我局询问调查。扎发多次丢失身份证。身份证丢失后,他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布。他提供了西盟县公安局翁尕克边境派出所身份证申领记录和鹰潭市月湖区税务局清税证明。扎发不认识主管卢茂旺,也没有业务往来。
        当场查实了扎法本人的身份。
        2021年4月20日,查送我局查询调查,查发多次丢失身份证。身份证丢失后,他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在报纸上刊登。他提供了西盟县公安局翁尕克边境派出所身份证申领记录和鹰潭市月湖区税务局清税证明。扎发不认识主管鲁茂旺,也没有业务往来,当场核实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116号美亚汇金广场2栋1001号进行核查,未发现该注册地址所列当事人公司名称。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116号美亚汇金广场2栋1001号进行核查,未发现该注册地址所列当事人公司名称。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委托办理登记的代理人潘国锋来我局查询。委托潘国锋报名的,不是扎发本人。企业档案中的《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由福建省三明市王某填写后邮寄给潘国锋代理。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委托办理登记的代理人潘国锋来我局查询。委托潘国锋报名的,不是扎发本人。企业档案中的《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由福建省三明市王某填写后邮寄给潘国锋代理。
        2021年4月21日,我局向监事卢茂旺发出问询通知书,要求公司利害关系人于2021年5月7日来我局进行问询。因无法联系我局邮件投递事宜,主管吕茂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接受询价。
        2021年4月21日,我局向监事卢茂旺发出问询通知书,要求公司利害关系人于2021年5月7日来我局进行问询。因无法联系我局邮件投递,主管吕茂旺没有
        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查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鹰潭新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档案1份--证明企业信息;
        1.鹰潭新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档案1份--证明企业信息;
        2.《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身份核验照片1张--证明扎发被送至我局接受调查并进行现场身份核验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身份核验照片1张--证明扎发被送至我局接受调查并进行现场身份核验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