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2名以上合伙人、50名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补足款项的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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