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作手册不违反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问题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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