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1日公布了上海富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杜克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杜克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富益公司是可可奶茶品牌运营的主体。据此,被告可以在微博平台注册认证“公爵饮料官博”账号,并在企业名称、微博账号名称及发布的微博中突出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标识,足以混淆产品和服务。该企业名称、微博账号头像及发布的微博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该微博账号发布原告品牌连锁店加盟的虚假宣传,实际从事其他品牌的连锁经营和授权加盟,并借原告知名度欺骗其他经营者加盟。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是微博的注册商和实际运营商,为杜克公司的侵权账号进行认证,使公众增强对侵权账号的信任,增加竞争优势。微盟创科公司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导致侵权影响扩大,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该公司能否认为其经营的业务包括奶茶,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公爵”的主体部分作为字号,其经营的业务与原告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容易误导公众,足以使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故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微盟创科公司不知道其网络用户涉嫌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事后已采取必要措施,故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杭州杜克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020
11月19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爵”字样;被告杭州杜克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钱江晚报发布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对原告上海富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及发布地点须经本院审查;被告杭州杜克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https://www.zhucesz.com/万元;驳回原告上海富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天眼查APP显示,被告杭州杜克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艾希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