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修订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办法》的具体制定依据和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制定《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的授权和规范参照执行。同时,鉴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外国(地区)企业驻华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已对外国(地区)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作出规定,《办法》删除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
二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理制度和登记权限。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可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三是简化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管理授权的条件和材料。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删除修改了“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初步登记和登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2年以上”“在外”
由商事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监督管理权、计算机网络建设标准等条件。不再要求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
四是强化注册审核、授权变更等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明确授权单位要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被授权局名称变更或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局申请变更或撤销授权。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的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的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家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和能力应当与开展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具备良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畅通的网络环境、统一的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平台数据接口的登记制度等,能够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传企业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授权条件和授权申请范围;
(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人员名单,其中应当载明其职务和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
(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文件。
第六条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连同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授权决定,授权申请局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和更新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第八条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受国家市场监管
总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被授权局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一)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