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区域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认为:1.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相同的企业名称。应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2.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不同,其他成分相同的,不应简单认定为近似。比如,虽然登记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不同,但对造成公众误解、在使用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企业名称,应当按照登记在先、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