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事任期未满辞职,但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渠道解决问题,并妥善保留相关送达证据,而不是直接到法院起诉撤回。否则,可能会被法院以“未通过公司内部补救办法,或未用尽内部补救办法”而驳回。
简介:监事任期未满辞职,但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渠道解决问题,并妥善保留相关送达证据,而不是直接到法院起诉撤回。否则,可能会被法院以“未通过公司内部补救办法,或未用尽内部补救办法”而驳回。
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9民初9503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9民初9503号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204年7月7日,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4年7月7日,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F一直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后,F一直担任公司监事。
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因2017年、2018年年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因2017年、2018年年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F某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监事,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免去其在公司的监事职务。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材料。
2018年F不愿继续担任公司监事,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破例
在公司担任监事,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材料。
F某无法提供,遂将该公司列为被告,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F某无法提供,遂将该公司列为被告,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二、裁判结果与裁判事由
二、裁判结果与裁判事由
原告的起诉请求:
原告的起诉请求:
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名义担任公司监事;
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名义担任公司监事;
2.被告协助原告到工商局办理原告停止担任
2.被告协助原告到工商局办理原告停止担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204年7月7日,被告登记注册,原告应朋友邀请,以公司股东身份临时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相应登记。
204年7月7日,被告登记注册,原告应朋友邀请,以公司股东身份临时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相应登记。
2011年1月,原告出售了全部股权,此后未参与公司管理。
2011年1月,原告出售了全部股权,此后未参与公司管理。
2017年10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发生变更,但未通知原告。
2017年10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发生变更,但未通知原告。
2018年原告不愿继续送达
作为被告公司监事,他联系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告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随后又联系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但电话无法接通。他到被告住所地与被告负责人沟通离任主管事宜,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被告已无法联系。
2018年,原告因不愿继续担任被告公司监事,联系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告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后又联系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但电话无法接通。他到被告住所地与被告负责人沟通离任主管事宜,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被告已无法联系。
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告遂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免去在被告公司的监事职务,并被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上述资料均由公司提供,原告作为个人根本无法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原告可通过法院判决解除监管人职务,再通过法院判决申请变更登记。
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告遂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免去在被告公司的监事职务,并被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上述资料均由公司提供,原告作为个人根本无法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原告可通过法院判决解除监管人职务,再通过法院判决申请变更登记。
被告的答辩状:
被告的答辩状:
被告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被告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F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F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