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过程
1.个体工商户
申请:
(一)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二)登记机关委托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办理登记。
(三)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B接受: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登记外,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形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2.独资经营
申请:
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接待、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发给《企业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伙伴关系
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委派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接待、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向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
全体发起人委派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接待、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登记注册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
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接受: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地点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