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来解释一下这一课。销售合同不签书面协议怎么办?
这个大问题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小问题:
为什么送货单只能间接证明业务关系?
如何规范送货单,才能保证对方收货时不违约?
如何利用债权确认书直接证明买卖关系?
实践中,买卖合同大量存在,但并不是每一份买卖合同都签订了非常正式的书面协议。原因在于交易习惯不同。比如,超市卖给顾客一瓶水,顾客一手付款,超市一手送货。双方不能也没有时间签订书面销售合同。
但对于一些复杂的交易,书面买卖合同必不可少,两家公司或个人刚开始做生意,没有人熟悉,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极其正规。但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和双方交易习惯的养成,合同的管理也不像当初那么严格了。有时候,双方打个电话,交易就完成了,根本不会有正式的买卖合同。而是使用收据、发票等凭证进行结算。
如果买方不付款,卖方能否以送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凭证独立证明买卖合同关系?
由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发生得非常频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据、对账单、发票等方式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因此,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仅凭出卖人的提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四种凭证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这是因为,送货单等凭证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双方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也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买卖合同的成立
不管是否。
听我说,有些人觉得送货单似乎没有什么作用,但事实并非如此。标准送货单代表对方已收到货物,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旁证之一。
实践中,为什么有的卖家明明有送货单却败诉?是因为卖方交货后不注意买方收到提货单,导致提货单变成白条,没有任何作用。
那我们再来看看,如何规范送货单,保证对方收货时不会违约。
一份标准送货单必须至少确保以下四项内容:
一要规范送货单格式。
这里的格式是指公司名称、收货地点、收货时间、联系人、收货人、送货单号,一个都不能少。
同时注意,公司名称必须是全名,不能使用缩写,因为缩写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
二是签约对象要规范。
收货的对象不用我说,就是货到了,买家找谁签字。一般情况下,由公司盖章确认,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但在实际操作中,卖家送货上门后,签收的人很多,如门卫、仓库保安、员工等。简而言之,既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也没有公司盖章。如果发生纠纷,后果是买方强烈否认收到货物。一旦卖家没有新的证据,很可能你无法证明对方收到了货物,更不用说讨债了。
二是送货单内容要规范。
事实上,你可以把送货单做成一个小的“销售合同”。有些送货单只写明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然后就没了,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如果双方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怎么能让法官猜测商品的型号和价格呢?虽然双方心里都清楚货物的型号和价格,但法庭才是说证据的地方。如果送货单上没有这些,怎么拿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