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投标文件中被授权人(公司监事)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如下规定:
1.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通过贿赂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谋求中标的,投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中标的,投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信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
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本工程合同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实施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本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一至两年内禁止代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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