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申请不能使用英文字母。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不得另含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
3.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扩展信息:
1.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标记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二、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的分类,在企业名称中注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下列企业可申请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下属企业名称,加贴“分支机构”“分厂”“分店”字样,并注明分支机构所属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属行业与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下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重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