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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公司名称写错一字

发表日期:2022-10-28 14:41:52

        盘点签约常见文本陷阱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为疏忽或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掉入对方设置的文本陷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坑”。
        01
        错把定金当成双倍定金的索赔被驳回
        去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称其2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定金2万元。然而,当4个月后房子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子却被别人买走了。高某认为,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时,房地产公司称从未收到过定金,向高某收取的2万元为定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写着“定金2万元”。高某意识到,房地产公司利用他的粗心大意设置了文本陷阱,使他失去了两次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债务担保,起着制裁违约方和补偿非违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定金”并不具有法律保障意义,因此高某无权要求房产中介双倍返还定金。
        02
        扩展“不可抗力”业主索赔损失
        去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6月,但该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对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和其他卖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卖方不对延迟交货承担责任。房产中介因资金不足不能按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英航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但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延伸和扩大,将资金到位不足等情形纳入“不可抗力”范围。这一约定显然意味着房地产公司在免责范围上过于宽松。目前,不少房企在签订合同时,将市场判断不准导致投资失误、修改设计方案导致工期延误、资金不到位、季节性影响、上位行为等因素归类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如何界定“不可抗力”。
        03
        放弃向物业公司索赔的权利
        车主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今年1月,永州市民何某幸运地在小区抽到了车位,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根据协议,物业公司只承担赔偿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他认为这辆车是有保险的,一旦发生汽车被盗或损坏,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于是就签了协议。
        3个月后,何某的车在小区车位被盗,何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以此前签订的协议可以免责为由,拒绝了何某的赔偿请求。他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好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被盗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前,其已放弃向物业公司索赔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代位求偿物业公司。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何某的车在车位被盗,保险公司有赔偿义务,提供托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也有赔偿义务。赔偿后,保险公司有权代位求偿物业公司。但在何某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放弃了向物业公司索赔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代位,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04
        开具“送书”收据,买卖成礼
        天津一教师损失1万余元
        去年6月,天津教师刘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和图书销售协议。这本书每册定价12元。3个月后,刘某将1360册《文言虚词释义》寄给某中学,某中学立即受理,并出具收据,载明:“今日收到李某寄来的1360册《文言虚词释义》,每册定价12元,总价值16320元,再次表示感谢。”此后不久,刘某要求学校出钱买书,但学校称收到的1360册《文言文虚词释义》是刘某送给学校的,不需要出钱买书。双方因此发生矛盾,李某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撰写的《文言虚词释义》一书具有合法的出版权和销售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刘某诉称,其向被告寄送图书时,被告口头承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但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交有关图书销售的证据,故刘某主张学校支付图书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未提供欠款票据证明其与某学校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故刘某要求支付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同时,刘某在
        在向被告移交图书的同时,收到了被告书写的“今日收到李某所送图书”收据,该收据可以证明刘某已将图书赠予被告,故涉案图书的所有权已不属于刘某。买卖和给予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建议买卖时,一定要留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05
        债权人的名字写错了。7万元贷款打了水漂
        广东惠州市民徐欣做梦也没想到,由于自己的疏忽,无法发现借款人写错了自己的名字,让自己借出去的7万元打了水漂。
        两年前,李某向徐新借了7万元,徐新欣然同意。当天借款时,李某写了一张借条,载明“徐欣今日以现金借款7万元,年利率千分之八,借款时间为一年半。借款人李群”。徐欣没有仔细查看借条,只是看了一眼,放进口袋里。今年3月,徐新想买房时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否认借钱。许鑫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条,却发现李某将自己的名字写成了“许鑫”。无奈之下,徐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