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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名称模板

发表日期:2022-10-28 14:42:11

        香港公司组织章程范本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必须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法定地址;
        (三)公司的对象;
        (四)公司成员的责任;
        (五)公司股本;
        (六)法定住址;
        (七)组织章程。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条文
        1.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应当以limited作为公司名称的最后一个名称。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1)与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登记册内已有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2)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律实体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3)行政长官认为使用该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4)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公众利益或违背公众利益。
        除获行政长官同意外,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英国,建筑协会,商会,特许,合作社,帝国,街坊,公共交通,市政,皇家,储蓄,旅游协会,信托,受托人,地下铁路。
        2.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应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场所应为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场所
        方。备忘录应列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方便香港政府、法院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者之间的沟通。公司成立后注册办事处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处,否则将被罚款。
        3.公司宗旨
        目的条款界定了公司成立所追求的目标,从而限定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的法律后果是,如果公司的活动超出了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则属于越权行为,是无效的。公司目的明确,既使股东明白其投资目的,又保护了与公司打交道的第三方。
        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订明每间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须列明公司的宗旨,但并无订明宗旨条文的用词。传统上,目的条款以简单的措辞表达,法院承认公司所述的目的可以自由解释。最近,在公司章程中,一般都有冗长的目的条款,既包括公司成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也包括公司未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一做法反映了当事人对公司可能迅速发展一项盈利的副业,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变得比成立时的主业更重要的新认识。
        虽然现代趋势是在备忘录中规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动,但法院一般承认商业公司的目标中隐含着一些权力,而这些权力不必在备忘录中明文规定。
        这类默示权力包括:
        (一)借款并取得贷款抵押财产的;
        (二)个别出售公司财产(不是整个企业);
        (三)聘用、解聘员工、代理人;
        (四)起诉、应诉;
        (五)向职工和退职职工支付奖金、养老金。
        《1984年香港公司条例(修订)》简化了该条例生效后成立的公司的默示权力概念。根据第5条第5款,这类公司除非在其备忘录或章程细则中明确列出,
        排除或修改被视为具有《条例》附件7所列的所有权力。在客体条款中,即使明文规定了公司的附属权,但当公司主要客体无法适用时,附属权也将失效。最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在备忘录中增加一个条款,说明备忘录的每个条款都包含一个单独的主要目的。
        4.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明确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即使允许有限公司名称免除“有限”,也应在该条款中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属担保有限公司,亦应订明担保的详情,包括每名成员在该公司关闭时(当其为成员时)承诺向该公司支付的款额。如果一个公司在一个成员的成员资格终止后一年内开始营业,该成员应继续对该公司在其成员资格终止前所发生的债务、公司关闭的费用和评估成员之间捐赠权的费用负责。该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关闭时应付的款额可限于某一数额。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不得订明其成员的无限责任。但如果无限公司重新注册为有限公司,则应在其章程大纲内订明其成员的义务。
        5.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列明拟注册公司的法定股本总额、股份分割方法和股份面值。例如,规定法定股本总额为1000港元,分为100股,每股10港元。
        备忘录签署人应认购至少一股股份。各签字人应记录与其名称相对应的其认购的股份数量。
        6.关联条款
        组织章程是公司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组织章程大纲签署人(两人以上)
        在该条款中,它应单独注明其拟支付的股份数额,并声明其组建公司的意向。下列签署人应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单独签署本条款。证人还应以合法形式签名并注明其职责和住址,以示证明。
        7.其他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文外,其他条文亦可在组织章程大纲内订明。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修改这类规定,但也可以作出不允许修改的特别规定。这类条款最常用来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殊权利。由于公司章程大纲优于公司章程,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相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和义务、股利分配和利润资本化等。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的,在公司章程中也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