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如何改革?一是在条款方面,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补充公司创新条款。一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并不断丰富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供保险公司参考。制定行业示范条款,就是要集中行业内各家保险公司的力量,汇集行业几十年的承保经验,打造一个为机动车重大风险商业车险提供基础保障的行业标准。一是可以减少因大量新条款制定不成熟、不合理而增加的社会试错成本;二是可以减少消费者在车险条款比对上的不必要麻烦;三是可以提高保险公司之间业务数据的可比性和共享性,为行业积累大数据奠定基础。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的商业车险条款格局有利于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与国外市场的情况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创新是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创新型商业车险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车险需求。如何评价创新条款的创新性一直是制度设计的难点。目前正在考虑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创新条款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保险公司推荐的专家组成。保险公司自主研发的条款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公平合理,应该由行业进行预审。初审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这里我们鼓励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创新,而不是为了吸引眼球而搞一些营销噱头,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二是费率方面,市场化,赋予并逐步扩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自主权。对于车险费率,保监会目前的做法是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核定费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家反映:一是2006年制定的费率水平与当前风险状况差异较大;二、14个费率调整系数是否根据真实情况使用缺乏检验依据,实打实落到实处在此过程中,这些系数成了保险公司乱打折的工具。定价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定价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乃至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合理、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使车险费率水平与底层风险水平、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匹配。三是在监管方面,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事后监测和问责。市场化改革不是简单的放松管制,也不是市场化自由化。市场化与严格的保险监管特别是偿付能力监管密切相关。保险监管将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改革实施后,保监会将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放开前端”就是要改变传统的通过审批来防范风险的做法,把定价权、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把控制风险的责任交给市场主体。“管好后端”,从狭义上看,主要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完善“偿二代”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监管,守住风险底线;从广义上看,后端不仅包括事后约束、责任追究和风险处置,还包括持续监管,即在保险公司的整个业务流程中,对保险公司定价、经营成本、准备金提取等方面的合理性需要进行日常监测、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定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公司,主动进行监管干预,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一是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使用商业车险条款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将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停止限期停止使用、修改;二是保监会将建立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制定和使用的日常监测、追溯分析和动态调整机制。精算假设中的赔付率、费用率、综合成本率、责任准备金等核心指标与经营成果差距过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原因分析报告。因定价过高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因定价过高造成巨额损失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订商业车险费率。加强和改进非现场和现场监管。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机协调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流程和工作机制,严肃查处保险公司车险经营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将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在非现场监管中的理赔服务质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因恶性价格竞争或成本控制不力导致服务水平降低的,以及业务增速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保险监管部门将列为重点现场检查对象。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提升承保盈利能力实现资本自然增长。因商业车险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商业车险承保损失,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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