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诉假药销售商商标侵权获赔!法院认为事关药品安全
在一起涉及销售假药的商标侵权案中,被告于2013年初开始销售北京同仁堂假冒的安宫牛黄丸,并以35元一粒的价格购进,之后以每粒70至80元的价格销售。20.被告人梁某、李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广州警方抓获,查获的牛黄丸价值207万余元。北京同仁堂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梁某、李某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认为假冒同仁堂商标不仅涉及同仁堂公司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药品安全。最终判令侵权人赔偿同仁堂公司100万元。
同仁堂安宫牛黄丸。
同仁堂索赔300万元一审赔16万元被指畸低
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是一种急救药品,发生中风等疾病时可以服用。
2013年以来,被告人梁某以35元一粒的价格从另一被告人李某处购买假冒的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2012年,被告人李某在广州与梁某交易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时被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900粒,查获的牛黄丸外包装盒上标注有“安宫牛黄丸”“北京同仁堂”等字样。
梁某落网后,警方在其住处搜查到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2180粒。经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均为假药,货值合计人民币。
一审庭审中,同仁堂公司明确主张梁某、李某共同销售侵犯其“同仁堂”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法院判令梁某、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李某将被诉侵权人
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梁某、李某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侵权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同仁堂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梁某、李某的赔偿金额为16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假冒商标使用在药品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仁堂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畸低,梁某、李某还应就销售假冒产品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中,同仁堂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也未能证明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可以合理确定。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案件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该案的酌定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梁某、李某通过分工合作,共同故意实施销售本案被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药品中使用假冒商标的行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本案中的假药属于急救药品,公众可能因服用假药而延误抢救时机;本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假药上使用本案商标会危及企业商业信用和商品的企名网;假药大量出售。
基于上述对共同销售侵权情节的考量,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未考虑本案侵权的特殊情况,酌定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判决梁某、李某共同赔偿同仁堂公司10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秦楚乔通讯员肖玉成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