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医药局: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批准的文字,故意模仿其他医疗机构名称,误导群众看病就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民政部门负责社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对登记名称。
二、严禁利用名义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众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害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造成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使用同音字、形容词模仿或者暗示的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知名医院词库和禁止、限制名称词库。凡申请注册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文字的,未经相关授权不予注册。
三、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名称和“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四、严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使用可能对患者产生歧义或误导的名称,通过使用同音字、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的行为,包括外国(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名称、“国际”二字等。对违规命名的,依法引导其更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使用名称非法执业行为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使用违法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压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提高其违法成本。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落实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