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部分: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尺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光与美的研究”介绍
湖北省广亮办将已刊发115篇文章的“旭光说”专栏进行改版,升级为“广亮研究”,分为“政务”“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合同”“婚姻家事”“医疗卫生事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9个专业版。
光亮研究知识产权(127)
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在企业名称中注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3.责任
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和开放程度与日俱增。与企业相关的商标、商号、产品信息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商标、企业名称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逐渐被企业所重视。然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经常存在冲突。有的企业在开展宣传推广时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有的企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使用在企业名称中,达到“傍名牌”的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企业名称中注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期《光与美研究》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1.在企业名称中注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将他人注册商标视为企业名称
字号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况。《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解释,但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因此,注册使用本身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字号,使公众产生混淆的,即构成商标侵权。
2.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因此,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构成商标侵权:
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
2.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故意注册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后在经营活动中故意突出使用该字号。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所处行业、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企业名称的选取、品牌名称的使用范围等,明确经营者是否通过“傍名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经营者的使用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按照市场规则使用字号的,没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责任担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综上,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行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使用字号的行为本身不是恶意,只是在使用过程中将字号与他人商标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注册使用字号的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恶意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市场混乱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03年2月28日,“腾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核准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准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输、电话通信、移动电话通信、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输”等,2004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续展至202
2003年2月27日。腾讯公司自取得第1962827号商标专用权以来,通过制作宣传节目、知名节目冠名、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电影前广告、户外平面媒体、电影植入等多种方式宣传“腾讯”品牌传播软件。宣传程度高、密度大,覆盖全国各地区,共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在此期间,涉案第1962827号商标知名度较高。
2018年8月,腾讯公司发现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讯公司”)官网首页显示“腾讯传媒”“腾讯集团”等字样。点开网站“DM广告”栏目,发现山东腾讯公司制作的广告设计使用了“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字样,并突出了“腾讯”二字。山东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网络贸易代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