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奥运相关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9 10:09:19

        山东商报苏保新闻网记者郑伟楠徐畅
        近期,以奥运冠军名义注册商标的行为频频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稍加搜索相关材料就会发现,这种现象可以用集群来形容。8月18日上午,中国奥委会发布提醒:不得以奥运运动员名义恶意注册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应及时撤回、停止。
        8月19日上午,山东商报、苏宝新闻网记者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奥运冠军名义注册商标属于恶意热点,此类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山东省德村办李永强告诉记者,该行为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姓名权。建议及时撤回、停止商标注册申请。
        奥运冠军名字被抢注热议
        中国奥委会发布回应
        8月8日,第32届夏季奥运会在日本东京落下帷幕。在奥运会上,中国奥运健儿的出色表现频频受到国人点赞,一些热门运动员在奥运会后依然炙手可热,比如获得首金的杨倩、惊艳的全红一跳、乒乓球女将陈梦等。
        东京奥运会举办以来,在社会投下大量关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争议行为。比如,各地以奥运冠军名义注册商标的争议现象,引发不少网友一致声讨:“为了一己之利,什么都可以用。”“这些企业得到的太多了。”“我真的很无语,难道我就不能想到别的名字吗”……
        8月18日上午,中国奥委会通过官方微博对这一现象发出提醒:社会各界在开展相关商业活动时要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运动员本身没有获得或失败
        年经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在奥运会运动员名义上恶意注册商标或者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停止商标注册申请。
        权宏婵夺冠后的名字当天就被抢注了
        8月5日,在东京奥运会女子10米跳台决赛中,14岁的广东姑娘全红婵获得金牌。决赛中,她五跳三次跳出满分,一跳成名。山东商报苏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在全红婵夺冠的当天,深圳市联洲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全红婵”的名义提交了两份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服装鞋帽和日化用品,目前申请状态为“注册申请中”。
        通过企名网搜索查询,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自8月5日以来,截至8月10日,短短6天时间,“全红婵”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26件。仅8月6日一天,就有20个。
        其中,8月6日申请次数最多的是深圳市本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记者注意到,该公司在一天内申请注册了10个“全红蝉”商标,包括啤酒饮料、办公用品、酒类、教育娱乐、日化用品、药品、方便食品、服装鞋帽、食品、餐饮住宿等。8月19日上午,记者多次拨打深圳市本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官方公开联系方式,希望了解商标授权事宜,对方电话始终显示在通话中。
        此外,记者观察到,以“红蝉”为名申请注册的新商标有70多件,还有一件与全红蝉名称相似的“金红蝉”,近期几乎同时被多方注册为商标。除了权宏婵,为中国奥运代表团夺得首金的杨倩也在8月10日被私人注册了3个商标,包括健身器材、广告销售和服装鞋帽。同时,女乒冠军陈梦的名字也在东京奥运会期间被多方注册为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恶意、热点抢注行为不会
        通过
        8月19日上午,山东商报、苏宝新闻网记者拨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电话。针对奥运冠军姓名被注册商标的判决,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恶意”,是“蹭热点”。“如果是名人,肯定不行。成名后,大家都知道,这个时候注册肯定不行。”商标局在处理这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会怎么做?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这样申请商标,不审批。”“其实,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就开始大力整治这种热点抢注行为。”
        随后,记者联系了山东省德村办的李永强。他告诉记者,很多奥运冠军的名字被申请商标注册,比如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同意。“确实是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
        李永强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包括“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七条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姓名简称等,参照保护姓名权、姓名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再次提醒公众,如有上述行为,应及时撤回、停止商标注册申请”,李永强说。
        山东商报苏宝新闻网编辑张蕾徐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