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名称应当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登记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一)冒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出租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限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限届满后未按期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企业名称变更后继续使用变更前的名称属于违法行为,视情节,可能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