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赵评论张天元)10月11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情况。9月29日至10月7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海淀区14家餐饮店,包括麦当劳、和合谷、茶百道、老马拉面等品牌。记者还注意到,这14家门店包括2家茶百道和3家老马拉面。
北京商报讯(记者赵评论张天元)10月11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情况。9月29日至10月7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海淀区14家餐饮店,包括麦当劳、和合谷、茶百道、老马拉面等品牌。记者还注意到,这14家门店包括2家茶百道和3家老马拉面。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述品牌因存在人员培训记录不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问题,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处理。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述品牌因存在人员培训记录不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问题,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处理。
具体通知如下:
具体通知如下:
1.东方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亮剑荣天羊蝎子)
1.东方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亮剑荣天羊蝎子)
存在线上线下经营冷食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调查。
存在线上线下超范围经营冷食的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2.北京远景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重复麻辣烫)
2.北京远景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重复麻辣烫)
食品加工场所存在卫生差、地面积水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食品加工场所存在卫生差、地面积水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麻辣有味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阿婆春饼)
3.北京麻辣有味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阿婆春饼)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祥顺食品店(招牌名称:吉祥馄饨)
4.北方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祥顺食品店(招牌名称:吉祥馄饨)
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5.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鑫苑小吃店(招牌名称:老马拉面)
5.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鑫苑小吃店(招牌名称:老马拉面)
存在超范围经营凉菜的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超范围经营凉菜的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兰生京盛拉面馆(招牌名称:老马拉面)
6.北京兰生京盛拉面馆(招牌名称:老马拉面)
存在擅自改变结构布局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擅自改变结构布局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老马乐心怡清真餐饮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签名名称:老马拉面)
7.北京老挝
马乐心怡清真餐饮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招牌名称:老马拉面)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