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允许有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五)逃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企业法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到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处理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4.企业法人对登记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信息:
世代
申请营业执照的条件:
1.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科技型社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由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参考企名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