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理人误导销售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你见过“假”保险代理人以保险公司名义套取存款或开展贷款业务吗?
老李(化名)因为轻信,把8万养老钱全输光了!
事情是这样的。
一是事件。
“案号:(2019)辽10民终640号”
吴翠华曾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和老李是同村村民。老李也在吴翠华处买了保险。
吴翠华后来被中国人寿解雇,但他继续以保险代理人名义开展保险营销,仍出入所属保险公司营业部。
2017年2月的一天,被解雇的“假”保险代理人告诉老李(老李不知道自己被解雇了),如果有钱可以借给他们保险分公司(中国人寿灯塔支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利率高于银行存款。
老李和吴翠花虽然认识,但这种事也不无疑点。那么吴翠华是如何打消疑虑的呢?
吴翠华公然邀请老李去他以前的经营部,那里营业执照齐全,这让老李增加了信任。老李将5万元以借款形式交给吴翠华,吴翠华给老李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写着“一年期存款”,金额为5万元。吴翠华在收款人上签字,并加盖中国人寿灯塔支公司印章。
老李认为,既然是在保险公司营业部,又有保险公司的印章,应该没问题。
一年后,2018年2月24日,这笔钱本息共计人民币。当天,老李向吴翠华支付了元贷款,刚补了8万元,年利率不变。吴翠华给老李补办了一张收据,盖上了人寿保险灯塔支公司的印章,吴翠华在收款人处签字。
这件事有几个疑点。
一是吴翠华虽已被保险公司开除,但仍以保险公司名义开展保险宣传和业务,在保险营业部正常出入。其经营行为是否合规?
二是收据上写着“存款”,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向公众吸收存款的业务?
第三,收据上虽然盖有保险支公司的印章,但这个印章是真的吗?
这些疑虑就像一头伺机捕捉猎物的野兽,潜伏在黑暗中注视着这段脆弱的商业关系。那一天,这只“神兽”出发的机会终于来了。
吴翠华不幸去世,老李到保险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但保险公司的答复,让老李像后脑勺挨了一记闷棍一样,头晕眼花。
保险公司告诉他,吴翠华早就被解雇了,报纸上也有公示。而且,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收据上的印章也是吴翠华私自伪造的。
我能做什么?吴翠华去世,灯火熄灭,老李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偿还8万元,并按年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老李上诉两次,这8万元仍未追回。
二是审判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意见简述如下:
法院认定公章是伪造的。虽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存在监管不力的明显过错,但并不意味着订立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
且保险公司为非银行金融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储蓄业务,保险公司与老李之间不应存在储蓄和民间借贷关系。
此外,吴翠华已被免职,代理权限仅限于保险业务。被免职后,虽然仍在进行保险营销,但不能将保险业务与民间借贷关系混为一谈,综合判断其所在银行
为了和谐起见,吴翠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一、二审判决驳回了老李的上诉。老李的8万元似乎很难要回来。
其三,老孟说。
以目前的金融科技水平,保险公司的业务根本不需要保险业务人员转手,保险营销员私自收取客户现金也是违法行为。保险消费者可以通过更安全的线上支付方式完成业务支付。如果保险推销员让你把钱交给他,你要小心。
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存款和民间借贷。与老李遇到的类似,保险公司业务员假借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与保险无关的存款、放贷业务,吸收公众资金,纯属招摇撞骗。无论什么说辞,他们都绝不能轻信。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即使从事综合金融服务,相关业务资金也绝不会经过他们的手,而是由客户和业务提供者直接对接资金,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只是业务中介。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良莠不齐,千万不要把钱交给业务员办理业务,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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