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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9 11:13:40

        一字之差,引发了“茶颜悦色”与“茶颜悦色”的商标权、装修权纠纷。
        2020年4月,“茶颜悦色”起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案,被湖南长沙岳麓区法院驳回;随后,“茶颜悦色”起诉“茶颜悦色”使用相同或近似装修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今年4月,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判决“茶颜悦色”胜诉,获赔170万元。
        不过,商标与装修之争背后的两家公司“恩怨”并未结束。“茶颜悦色”还对“茶颜悦色”商标发起无效宣告请求和诉讼行动。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5月14日,北京高院针对“茶颜”商标无效宣告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茶颜”商标的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企名网显示,“茶颜”“茶颜观色”商标持有人均为广州洛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洛碛公司”)。根据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企名网站信息,洛碛公司还申请了“茶颜悦色”“和谐之美”“色观茶”“茶颜悦色”“茶颜悦色”“茶颜悦色”“见字”“见字”“茶颜悦色”等123个商标。
        广州洛琦公司申请注册的“奶茶店”商标,除标注外均来自国家商标局官网截图。州知识局维护“茶叶店”商标。引发诉讼的争议商标为第32204895号“奶茶铺”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
        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18日,“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洛琦公司注册的上述“茶颜悦色”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注: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更名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为
        简称“湖南茶悦公司”。)
        湖南茶悦公司申请注册“茶颜悦色”商标湖南茶悦公司提出三点理由:1。“茶颜悦色”是湖南茶颜悦色公司创始人吕梁于2013年创立的中国古代茶叶品牌,现已成为长沙新生代地标品牌。“茶颜悦色”商标与其三个“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简称“茶颜悦色”商标一、二、三)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茶悦公司引用的三个“茶颜悦色”商标均为第30类,分别于209年9月和2017年5月申请。
        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茶颜”商标。经查询,该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共有80余件商标,大量为湖南茶悦公司等知名茶饮、零食等餐饮品牌。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湖南茶悦公司“茶颜悦色”字体设计独特,已进行著作权登记。“茶颜悦色”商标侵犯了湖南茶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2020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茶颜悦色”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与三个“茶颜悦色”商标不属于近似商品和服务;仅凭作品登记证不足以证明美术作品是在“奶茶店”商标申请之日前创作、出版,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宣传,未侵犯在先著作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茶颜”商标注册申请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湖南茶悦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茶颜”商标维持。
        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企名网站信息显示,洛碛公司还申请了“茶颜悦色”“和谐之美”“彩观茶”“茶颜悦色”“古风茶颜”“见字”“见字”“茶颜悦色”等123个商标。“茶颜悦色”起诉州知识局,一审胜诉申请“茶颜悦色”。
        “茶颜悦色”背后的湖南茶悦公司不服。
        2020年8月28日,湖南察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国家知识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广州洛绮公司被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2020年11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茶颜悦色”商标完全包含在“茶颜悦色”商标一、二中,在文字构成、称呼、含义等方面非常相似,构成近似商标。在“茶颜悦色”商标与“茶颜悦色”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如果每一个商标都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关公众会普遍关注,容易认为对方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关系,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解。因此,“茶叶店”商标与“茶叶店”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湖南茶悦公司主张在先著作权的“茶颜悦色”标识系简单设计,未能从整体上体现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一定的美学效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应当驳回申请,不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茶颜”商标的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维持“茶颜”商标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悦色”不正当竞争,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判决“茶颜悦色”胜诉,获赔170万元。三方当事人天心法院关维图均提起上诉。法院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的一审判决后,湖南察悦公司、国知局、广州洛碛公司不服,分别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三方各有各的上诉理由:
        湖南
        茶悦公司除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外,还请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判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认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湖南茶悦公司上诉称,目前,广州洛琦公司名下仍存在与湖南茶悦公司经营的茶颜悦色、知乎茶饮近似的文字、图形商标100余件。部分商品和服务与湖南茶悦公司经营的奶茶产品密切相关。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洛琦公司的注册商标行为不予认定,将导致广州洛琦公司名下100余件商标闲置,严重影响商标的管理和注册秩序,浪费商标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维持被诉裁定。主要上诉理由是,“茶颜悦色”商标核定的“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与“茶颜悦色”商标一、二、三核定的“咖啡饮料、可可饮料”等商品不属于近似商品和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