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日电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证监管崇处[2022]318823719231号)显示,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因经营含有预期投资回报内容的广告,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2021年10月12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村市场监管所对上海智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预期投资回报广告案进行调查,发现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预期投资回报广告。当事人与上海智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与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为品牌“爱钱进”发布投资广告,其中“新手预期年化率10”的广告包含在《野厨房》播出前15秒的贴片广告中。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在代理广告中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承诺。2021年10月13日,新村市场所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报本局立案。2021年10月15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共同实施“爱心款”项目,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月30日。合同约定广告费共计1450万元,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当事人支付广告费1450万元。当事人代理的“爱钱进”投融资广告以深度植入、大开机画面、产品曝光、口头提示、产品标题、花字、标板、硬广、剧中随意创意等形式在真人秀节目《野厨房》中发布,并在芒果TV视频网站、手机APP、平板电脑等载体同步播出,共计12期。
其中,《野性厨房》节目播出前15秒的贴片广告中有“新手预期年化率”
10“,正面贴片广告在芒果TV播放4000 CPM(1CPM=1000个广告展示),正面贴片广告发布价格为90元/CPM,客户结算实际折扣为20,折扣后广告结算费用为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合同约定,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合同总金额15%的项目广告代理服务费,广告用语“新手预期年化率10”的代理服务费为10800元。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支付1万元、2019年1月11日向当事人支付1万元,共计1万元。违法广告的代理服务费包含在上述费用中。
另查明,因上海智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对芒果TV互联网电视OTT广告享有独家代理权,2017年12月16日,当事人与上海智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承接的经营广告由上海智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2018年10月27日,当事人与上海智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共同实施“爱心款进2018芒果TV'野厨房‘合伙人”项目。合同约定广告费共计1450万元,当事人分三次支付广告费1450万元。
根据协议,在当事人享受广告项目35%的代理服务费的基础上,此外,上海智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需支付“爱心款进2018芒果TV《野厨房》合伙人”项目50的代理服务费。具体到“新手预期年化率10”的广告语,广告结算费为https://www.zhucesz.com/万元,那么广告代理服务费为https://www.zhucesz.com/万元。由于当事人与上海智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上海智勇文化
通信有限公司先向当事人支付一笔中介费,再扣除每个合作项目的中介费。因广告较多,当事人未单独开具“爱心钱”项目广告代理费发票。加上当事人及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广告代理服务费10800元,当事人在“爱心钱”项目中的广告代理费为25200元。
当事人在明知“爱钱进”项目广告中的前置贴片广告“新手预期年化率10”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承诺的违法广告法规定的情况下,仍代理该广告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对“爱钱进”项目广告中含有“新手预期年化率10”内容的节目《野性厨房》第一季进行了下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
当事人经营预期投资回报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预期投资回报广告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由于当事人系小微企业,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自身违法行为,经与广告发布者沟通,对涉案广告进行下架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人民币)25200元整(25200);2.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二百元整(二万五千二百)。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度股份”)2020年年报显示,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根据可能的风
保险和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正在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