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6月2日发布的《关于对广东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根据粤建筑质量罚(2022)23号),2022年3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广东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谦国际(肇庆新区)现代产业园二期B1、B2厂房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立案行政处罚。施工现场发现以下问题:1.外部脚手架。剪刀撑不扣立柱和小横杆;刚性连接墙部件不足;施工出入口两根大横杆被截断,未发现加固措施。2.安全防护。塔吊底部未封闭保护;钢筋加工厂作业点未安装安全平板挡板,圆形钢筋堆放在外脚手架外侧。3.建设方案。未编制基础砖膜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未见相关内容。4.施工用电。电缆沿脚手架敷设。5.其他方面。砖膜回填土类型不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计不允许使用的大石块、碎砖等渣土)。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给予该单位暂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临时停课时间为2022年6月2日至7月1日。
以下为通报原文:
广东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18823719231
地址(住址):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2号
88号A3栋B座501号
2022年3月2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承建的平谦国际(肇庆新区)现代产业园二期B1、B2厂房项目造成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立案行政处罚。调查中,本机关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你单位承包的本工程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外部脚手架。剪刀撑不扣立柱和小横杆;刚性连接墙部件不足;施工出入口两根大横杆被截断,未发现加固措施。2.安全防护。塔吊底部未封闭保护;钢筋加工厂作业点未安装安全平板挡板,圆形钢筋堆放在外脚手架外侧。3.建设方案。未编制基础砖膜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未见相关内容。4.施工用电。电缆沿脚手架敷设。5.其他方面。砖膜回填土类型不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计不允许使用的大石块、碎砖等渣土)。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2)9号),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为2022年6月2日至7月1日。
你单位正在领取电子凭证,本机关自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本机关申请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经复审合格,暂扣期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