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客户端消息近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行为的通知》,对房地产营销管理和房地产营销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以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全文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营销管理,规范房地产营销经营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营销推广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作项目推介介绍书,在办理价格备案时作为要件报送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在宣传介绍房源、签订购房协议前发放给每位业主。简介书的样式由企业自行设计,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包括项目公共设施配建情况,是指消防设施、电梯标准、大堂大厅标准、走廊、绿化、公配房等设施的基本情况,其中大堂大厅、电梯、绿化效果及必要的公共设施需提供效果图。
2.包括所售房屋的基本信息,是指房屋层高、平面图、全装修标准、计划交付时间、门窗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和交付标准,其中全装修标准和必要的建设标准需提供效果图,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主要材料调拨明细表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3.以上内容必须与项目规划条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及交付标准相一致。如有变更意向,须提前向住建部门报备,经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签订书面同意变更协议后方可实施。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推介书内容制作营销推介视频,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展示设备循环播放,并承诺与交付标准一致,配有固定字幕
第三方销售渠道的所有宣传均以此为准,任何与之不符的内容均视为虚假宣传。开发企业要对播出情况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留实时联网端口。
二、进一步规范销售场所设置要求
(1)委托第三方机构营销的项目,需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与委托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材料中应明确包含开发企业对委托第三方营销引发的购房纠纷承担责任的承诺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2)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张贴最新制式合同签订样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您必须出示同表,严格按照合同法要求和住建部门规范逐项填写。不能省略缺少的核心子句。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及相关不平等补充约定。
(三)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业主购房全过程涉及的收费明细、缴费标准和依据,并有责任将购房全过程的缴费明细告知买受人,不得增设违规收费项目。
(四)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在销售场所公示区域公示,不得遗漏。销售人员在介绍项目、户外广告、沙盘制作时,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销售房地产时,房地产项目公示名称应当与土地收储、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一致,销售现房和二手房的,应当提供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号。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收费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企业或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机构、广告公司
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订阅、团购、奖励表彰(包括预约、挂号、选号等)或办理贵宾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定金(押金);不得收取预售款性质的“诚意金”“意向金”;不得以定存资金形式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买方购房资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及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实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不得在价目表外变相加价销售房屋或在价目表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如以预付电商费、团购费、双顶房款等形式向业主收取预订(定)金、意向金、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
(三)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办证为条件,向业主捆绑物业费、停车费、中介费、资料费等费用。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营销宣传行为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如虚构房源,或将已售房源用作广告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注明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返租、投资回报承诺(如“即买即租”“随租随卖”“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不得包含项目到达特定参照物以表达项目立场所需的时间;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准公开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学校等市政情况;不得渲染、炒作房屋交易信息;不鼓励、引导卖方随意提高报价;不得在微信朋友圈和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的文章。
(二)对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以及在国家未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
对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海关、行政机关不得发布广告。
(三)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载明代理机构名称。销售期房的,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编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无需说明上述事项。
(四)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应当具备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竣工验收证书、销售许可证证书;发布租赁或者项目转让广告时,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等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