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名称构成形式
企业名称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符号。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止使用、限制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较规则》。
二、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手续
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既可以选择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在申请企业登记时直接向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在申请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
涉及登记预先审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登记。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程序、时限和文件,参照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名称预先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动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一)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省局已完成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向申请人提出
面向企业名称查询、比对、判断和申报服务。落实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和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申请名称与此前注册名称相同且属于禁止范围的,系统不予通过;对于相关情形涉及的限制内容,系统提示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授权文件方可通过;对于与此前注册名称相似的,系统提示申请人存在侵权风险。
(二)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程序。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查询拟登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研判,并向申请人提供研判结果及相关信息;申请人根据系统反馈信息确定拟登记企业名称,并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确认。同时填写《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承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接收所有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并对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有违反禁限规则、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明确企业自主申报名称的保留期限。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企业名称成功后,系统自动保留名称30日。申请人在保留期内未提交设立或者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的,名称自动失效。
四、完善企业名称纠纷处理机制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名称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黔市监注(2019)1号)要求,规范全省企业名称纠纷裁决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要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名称纠纷处理机制,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使用纠纷,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
对不适用企业名称的整改措施。
因使用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名称涉嫌造成被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是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缩短企业开办时间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的研究总结,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二)注重宣传引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禁限规则等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措施,让公众和企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切实体验改革成效,积极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