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教材重复出版、抄袭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许多作者使用之前的专著或教材,因涉嫌抄袭侵权而被举报或告上法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侵犯著作权犯罪频发,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我国以往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如何认定剽窃与抄袭。剽窃作为一种典型的学术腐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学术剽窃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国内学术界需要建立学术剽窃审查机制。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犯罪实质相似
一:案件
2004年7月18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北大青鸟公司根据与赛德公司的协议,授权赛德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为“ACCP软件工程师”计算机教育培训项目设立计算机教育中心,并授权其使用北大青鸟公司的品牌、商号、计算机教材、科学教学方法和考试认证体系。为此,2007年8月至9月,赛德中心向北大青鸟公司订购了400多套系列教材,供ACCP学员使用。
北京大学青鸟公司认领的《ACCP软件开发初级程序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ACCP软件开发程序员》(第一学年第二学期)、《ACCP软件工程师》(第二学年)三套教材的版权页,由北京大学青鸟公司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印数5000册。封面上有明显的“北大青鸟APTECH”“”字样标识。2008年8月6日,经北大青鸟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核发6张第00011882371923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上述三套教材及相应的教学辅导书由北大青鸟公司于2008年10月12日创作,并于2008年12月11日在北京首次出版发行。
大青鸟公司作为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
2008年8月7日,武汉市初心公证处公证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调取了拟招生学生周某以普通学生身份签订的培训合同及编号为0O208665的湖北省教育收费专用发票一张、SVSE软件教材三学期教材一套。2008年8月15日,他公证取得了一份“领取收据”,上面有陈某以普通学生身份取得的编号和SVSE软件教材第一学期的教材一套,并在报名处取得了该中心的宣传资料一份。公证书显示,教材费第一学期200元,第二学期300元,第三学期350元。
赛德公司和赛德中心被控侵权的教材没有版权页,也没有署名。教材内页注明“内部材料不得转载”,封面记载“美国硅谷SVSE软件工程师认证课程”和“SVSE”明显标识。赛德公司和赛德中心在法庭上承认,教材是赛德公司和赛德中心在教学中使用的。
第二: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诉人):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大青鸟公司)
被告(上诉人):武汉赛德计算机教育中心(简称赛德中心)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武汉赛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赛德公司)
三: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系列教材上的签名及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录,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北大青鸟公司为该系列教材的著作权人。针对北大青鸟公司在赛德公司、赛德中心教材中涉嫌的17种抄袭行为,该教材及两套教材均为基于“培养软件工程师”教学目的的计算机培训教材,其方式以演绎编写为主。两套教材的教学分为三个层次
二是教材的发行阶段相同,部分篇目、标题、章节结构相似。但从整套教材的名称和编排体例来看,两套教材的书目数量、章节数量、章节布局、扉页设计、书名名称等各不相同。两套教材的课文结构、编排顺序、装配表达形式也有所不同,具体章节中由“绪论、总结、练习、计算机练习”组成的章节结构也源于计算机教材常用的编排体例,不足以作为独特的编排体例予以保护。
综上,判断赛德公司和赛德中心的教材从整体编排风格上不构成抄袭。但从微观文字内容来看,经过比对,可以确定赛德公司和赛德中心的教材与北大青鸟公司的教材在文字和图表内容上相同或相近。
因赛德公司的教材背后是北大青鸟公司的教材,且赛德公司未证明教材中使用的上述相同或类似内容为原创或合法,无法设定合理的使用理由,引用的文字、传说也未注明作者出处。同时,考虑到赛德公司曾与北大青鸟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赛德中心在2008年之前使用的是北大青鸟公司的教材,与该教材存在密切联系,且双方于2008年7月18日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后,赛德公司、赛德中心因继续从事软件工程师教育培训业务的需要,存在使用原教材中部分知识点和习题的实际需要,因此在使用该教材时引用原教材部分内容的可能性较大。
一审法院确认赛德公司在使用北大青鸟公司教材及赛德中心时,不当引用该教材的文字及图表内容,构成对教材内容的剽窃。对于北大青鸟公司因两套教材中部分篇目相同、少数章节编排结构相似而推定教材从整体编排体例上抄袭教材的起诉理由,赛德公司、赛德中心辩称相同内容为熟知素材、合理使用的辩护理由,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1.赛德公司、赛德中心在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前,应停止SVSE软件工程师认证课程()三套教材在美国硅谷的出版发行;二、赛德公司、赛德中心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楚天都市报向原告北大青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三、赛德公司、赛德中心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大青鸟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因诉讼费用支出产生的合理支出1万元,合计1万元;四、驳回北大青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大青鸟公司、赛德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北大青鸟公司教材25部,被控侵权的教材有22种,两套教材在总体书目名称和数量上存在差异,经一审庭审比对,确认教材中涉嫌侵权的图书只有15本,整本教材并非每本教材都涉嫌侵权,且在15本涉嫌侵权的教材中,内容相同或相近最多的面向对象分析设计,在扉页设计、目录、章号、章节布局、语言风格等整体要素上与面向对象分析设计存在明显差异,其他涉嫌侵权的教材在整体要素上也与教材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上诉人北大青鸟公司主张教材与教材整体近似、抄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经一审比对,被诉侵权教材与教材内容存在部分相同或近似,主要包括:标题、编排体例与结构、代码与访问站点、错误内容、文字表达、图片与表格、案例与例题、摘要与提要、作业与习题。由于教材和教材都属于计算机教育培训教材,其目的是向学生传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普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