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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22-10-29 13:54:42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通知,印发《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章程制定管理。
        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根据需要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国有企业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则;
        (二)经营目的、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
        或股东、股东会(含股东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管理人员;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总则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第七条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载明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基本情况。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符合出资人机构批准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管理要求。
        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者股东、股东会的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表述,明确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者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公司党组织章程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明确党委(党组)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
        成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要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按照规定讨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相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要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
        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支部),明确企业党员负责人一般由书记、委员担任,党支部(党支部)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要充分听取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其他股东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内容,将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董事会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制定战略、作出决策、防范风险的职责以及董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者股东会赋予董事会的权利;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董事长的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对董事会的责任、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后续执行和后评估、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者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董事会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相关要求。比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说明总经理的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章程中载明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
        统一的国家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者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在章程中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