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
积累谈话
每周五放大招,已成为监管约定俗成的习惯。9月1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小伙伴们也有不少问题和争议,为大家整理总结了筹款积累!
1.关于新规定,你在说什么?
新规出台后,筹款群里小伙伴们的反应是这样的:
看看大家怎么说。以下内容来自幽默机智的粉丝。如果您表达心声,请在文末留言,谈谈对新规的看法。
A:不同意
B:全国各地的减税基金小镇注册了无数私募基金。...
C:唉,我丢了工作,白买了房子
D:挽救前海写字楼空置率高的问题
E:不要搞集资!
外宾:恐怕你对区有误解,但你不能跨省!
G:注册地在计划单列市青岛,但办事处在省内其他城市。符合要求吗?
H:我问了青岛证监局,说根据征求意见稿,不能在青岛注册,省内异地工作
I:应该是异地办公没办法监督
J:我想如果是基金主体没问题,经理会被停职
克:你们不会利用这段时间涨价吧
L:注册在青岛私募的群体被炒了,95%都是异地工作
二、热点问题解读
针对争议较大的问题,让我们简要梳理解读一下。
问题一:新规后,我要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业务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字样,体现受托私募基金管理的特征。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是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包括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眼都是按照这个要求来做的,在各地基金小镇等私募基金注册地也是按照这个要求引入私募。
但新规中的表述与现行做法明显不同。有小伙伴认为,后续监管会考虑新老划断,新成立的按新要求办,现有的不需要整改。但如征求意见稿所言,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如果后续正式稿不修改,不把“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眼纳入,大家就只能认认真真地改名了。所以,还是去证监会反馈吧。也许大家的声音会被监管部门采纳。
问题2:新规后,我的公司要搬家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位于省级计划单列市同一行政区域内。这句话的意思是,私募管理人的登记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应在同一省份或同一计划单列市。
此前,北京市社保中心曾“堵”过社保缴纳。对于未在北京注册实体企业的公司,如果系统中输入的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会有相应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加员工人数。证监会的新规与北京市社保中心的要求类似。
有小伙伴请教:计划单列市是什么意思?目前,我国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被国家授予相当于省级的经济管理权限。从金融监管来看,这五个城市也有各自的地方证监局,与所在省份的证监局分开监管。
这样的设置是用心良苦的。在紫荆资本法务总监王姝看来,这背后的问题可能是私募纠纷的属地监管问题。在以往私募纠纷案件中,出现了
大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在新疆、西藏等中西部偏远地区,但实际展业在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按照管理人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中西部地区的公安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管理,很容易出现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但发达地区由公安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监管的一般原则并不一致。这一矛盾在解决私募纠纷中是很难妥善解决的。如果能够满足地方展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属地化监管的问题。
不过,这一规定一旦实施,对私募管理人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一方面,从累计统计数据来看,有超过7000家存量私募管理人不符合上述注册地和办公地点的要求,占私募管理人总数的近三成。对他们来说,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将公司办公地点迁至注册地;二是变更注册地,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办公地点。无论哪种方式,都将对私募行业产生较大冲击。
另一方面,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暂停民间投资公司注册,只有部分基金小镇可以注册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从公司注册、税收优惠等角度考虑,私募管理人会选择在基金小镇注册,但考虑到展业的实际需求,会将办公地点设在北上深等发达地区。如果未来不允许异地办公,很多地区不允许私募公司注册,那么私募管理人将面临注册难的困境,各地基金小镇也将面临招商难的问题。
问题三:新规后,股债投资比例是否仍为8:2?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借(存)贷、担保、实物债券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根据合同约定,
投资企业提供一年期以下贷款,担保除外。
即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一年以内的借款和担保,但借款或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贷款和担保的金额合并计算。此次规定还重申了股债投资比例为8:2的原则,同时增加了股东借款不超过1年、多次借款和担保合并计算等要求。
问题四:新规后,投资者、实控人、关联方都忍不住找投资人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