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系统提供的企业名称查询结果基于宿迁市工商局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数据,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二、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结构: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宿迁天天餐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例,其中“宿迁市”为行政区划,“天天”为品牌名称,“餐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名称中行政区划冠以“宿迁市”的企业名称。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在字号后、组织形式前将行政区划置于名称中: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三)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字体大小: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出资人姓名作为字号。比如“天天”。
(三)产业: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比如“餐饮”。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以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
根据其他法律,
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组织形式不得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申请“厂”“店”“部”“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如“宿迁市XXX食品厂”“宿迁市XX店”“宿迁市XX技术开发中心”等。
一个企业名称只能包含一个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
三。关于企业名称结构的特别规定:
(一)企业名称在控股法人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且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后、组织形式前。如“百乐集团南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中未使用行业表述的,如“南京华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类以上;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
4.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
5.申请询价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
(五)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六、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一)经本局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经本局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
(三)经本局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七、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应当向名称核准机关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