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机关(单位)名称的全称和简称
文岳海乡
机关(单位)的名称可以用全称和简称两种方式表示。在公文写作中,经常会遇到机关(单位)名称的表述,涉及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编号、标题、正文、发文机关签名、印章等格式要素。关于在具体表述中是否使用全称或简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没有硬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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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和简称的选择原则
1.根据机关(单位)名称复杂程度适当处理
机关(单位)名称是用全称还是用简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机关(单位)的名称字数较多,特别是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其名称本身就比较长。比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其二级、三级子公司名称往往长达一二十个字。为了简洁起见,通常应使用缩略语,以达到醒目、对称、美观、得体的文字布局。
2.根据公文业务范围和内容性质,酌情办理
一般来说,在本系统或本机关(单位)内部运行的公文中,机关(单位)名称可以使用简称,既不费解,又能使行文简洁。但在撰写政策性、规定性较强的公文和会议文件,如公报、决议、纪要等时,即使在本系统、本机关(单位)内运作,也应使用全称,以体现公文的庄重和严肃。同理,外文书写按规范要求应使用全称。因此,在具体的写作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用。
3.使用规范的全称和缩写
首先,机关(单位)的全称应当以批准该机关(单位)设立的文件为准
的名称为准。其次,机关(单位)的简称一般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规定,不能随意简化。例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等。从实践来看,省、市、县党委简称相对规范。比如,“中共河北省委”简称“中共河北省委”“中共唐山市委”“中共乐亭县委”,等等。但具体到委、办、局,其党委(党组)简称往往不规范。例如,“中共上海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简称“中共上海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其中前半部分使用简称,后半部分使用全称,繁杂繁复,不规范。还有“中国共产党××乡党委”等简称,其中“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后面加上“党”字,不符合规范。
二
不同格式元素中全称和缩写的选择
1.发证机关标识中的发证机关名称
根据《规定》,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通常,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形式的发文机关标识主要用于以下文字,其中发文机关名称既可以使用全称,也可以使用规范的简称,简称主要根据机关(单位)名称的简洁性确定;只标注发文机关名称,不标注带有“文件”字样的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使用全称。
2.文号中的器官替代
公文编号中的代理代号必须是公文权威机构的缩写,而且是高度浓缩的缩写。如中共江苏省委机关
代词为“苏”,江苏省人民政府代词为“苏政”;中共成都市委派出机构为“成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成府”;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换成“国家质检党组”,国家质检总局机关换成“国家质检”,等等。提出的代理替代必须明确、简明、规范,无歧义、无冲突,特别是与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的代理替代不得冲突、重复。
3.发证机关签名中的发证机关名称和名称
发证机关签名中的标题和发证机关名称,也应根据机关(单位)名称的简洁性拟定。特别是机关(单位)全称过长的,签发机关签字时一般应使用简称;如果缩写仍然很长,可以考虑将其排成两行,以书写日期上方的行为中心。
4.印章上的发证机关名称
印章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使用机关(单位)全称,以示公文的庄重和严肃。缩略语也有使用,但很少,如“中共中央”。
5正文机关(单位)名称
一般来说,公文正文中首次出现的机关(单位)应使用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以下再次出现相同名称时才使用简称。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
(本文发表于《秘书》杂志2017年第2期。)
(注:本文为《书记》杂志、微信号“mishuzazhi”,任何媒体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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