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受理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公司和非公有制公司进行登记
公司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企业名称:
(1)准备好“中国”“中华”“国家”“国民”“国际”等字样
喜欢;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喜欢;
(三)不含行政区划。
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条件和方式
(一)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或“中国”。
中国“、”国家“、”国民“、”国际“等字眼。
(二)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
对于“国际”一词,这些词应该是行业限定词。利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和由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
姓名:
1.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请登记上述第二、三、四类新设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服务系统(简称名称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对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的新设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总局有3个
在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进行网上注册的相关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须知
该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印制发行。
已注册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需经总局备案登记(以上第2、3、4类)。
经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通过名称申报系统向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申报
经企业登记机关(市)审核后,由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报总局,由总局作出是否
登记决定及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上述新设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
书和身份证件的副本)。
2.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所有投资者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文件为外文,
须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文)。
3.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下载有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使用A4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副本
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或共
由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4.提交材料涉及签字且未注明签字人的,由自然人自行签字;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网上提交申报,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部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名称登记可调整部分申报事项
已取得名称登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可以申报名称
项目部分调整的,已登记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可延长一次。可调整
项目为:地址、注册资本(金)
)、投资者名称和许可证号、经营范围、
行业代码等。其中,投资者名称和许可证号的调整属于勘误表,申请人必须同时
企业名称调整由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理性。
办理渠道:网上申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至注册或不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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