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2.根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3、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4.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扩展信息: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检查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城市管理管理员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法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曝光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参考郑州政务服务网--《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